通润装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认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装备"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