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 2/3 或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时;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