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