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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00193JASIC(300193)2024-10-25 09:0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会议 记录和决议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和列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