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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300193JASIC(300193)2024-10-25 09:0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 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 2 名,独立董 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 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