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宜安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0月)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需遵照本制度执行。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