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2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 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 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