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