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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作为公司的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须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说明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与正本、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以下资料和事项,并现场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过程: 1、经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 2、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拟议事项相关的全部会议资料; 3、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