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十月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条 为保证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 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 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泰凌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