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 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