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的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高昇投资有限公司、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合计持有的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份,同时向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