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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宁波精达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603088JDM(603088)2024-10-28 1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 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高昇投资有限公司、蔡磊明、无锡微 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合计持有的无锡微研 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同时向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