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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603088JDM(603088)2024-10-28 11:0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其通过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民生证券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3 年修订)》第四条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亚南 冯 韬 苏 研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