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