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瑞 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