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