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相关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