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24'003 ( 致: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连城数控")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 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大连连 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就公司拟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期权 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