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 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 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丁敬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