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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1881CGS(601881)2024-10-18 10:57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944 分 | | | 类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 | 名 | | 称 | 关于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 号 | | 主 | 题 | 词 | 关于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志谦: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我会发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未勤勉尽责,个 别项目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未披露银河证券认购债券情况等,违反了《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你作为时任分管债券业务投行委副主任,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债 券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2024年5月3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