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5月31日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958 分 | 类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名 | | 称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 | 号 | 主 题 | 词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发行保荐报告未完整披露立项、质 控、内核审查问题、薪酬考核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 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 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 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