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1 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七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议案和有助于监事理解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及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和数据。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晶科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 开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六条 召开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