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 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 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 应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 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 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确定。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