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要求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承销商、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 意见。 3.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 (1)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相关之主体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或口头证言; (2)所有文件真实、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