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传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 引 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河北广电无线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无线传媒)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 号)(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