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 富 特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章 程》( 以 下简 称"《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