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 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 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即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担任,经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