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 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二〇二四年 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 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 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