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九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 〔2023〕29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收悉,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与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及申报会计师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 如下,请审核。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招股说明书所用简称一致。 | 黑体(不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 | --- | | 宋体(不加粗):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 | 三、本问询回复报告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1-1-2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 目 录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