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远大:太湖远大及招商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
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 1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 询函")已收悉。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发行人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 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 审核问询 函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 问题 | 1.关于销售收入核查充分性 4 | | --- | --- | | 问题 | 2.销售人员薪酬显著高于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3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