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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精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 范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