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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 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 重大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