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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九江德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