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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