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029 号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SHANDONG DH LAW FIRM 山 东 德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