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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李学峰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李学峰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泰和津师事务所 JC MASTER LAW OFFICES 中国 · 南京 · 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电话: 025 84503333 传真: 025 84505533 网址: http: //www.jcmaster.com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 第一部分 引言 .. | | --- | | 第二部分 正文 | |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 二、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 |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 |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9 | | 五、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0 | | 七、结论意见 | | 第三部分签署页 . | 1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李学峰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