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总裁工作细则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明确总裁的职权、职责,规范总 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裁的任免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 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