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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 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出席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候选人 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 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