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方网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