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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300790YTOT(300790)2024-11-06 11:33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宇瞳光学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