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佳都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16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中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