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均胜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 满。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