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