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