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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新材:国风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0859GUOFENG(000859)2024-11-19 09:05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799 号 致: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新材"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梁天律师、汤学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国风新材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风 新材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