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施克炜等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太 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张科技"或"标的公司") 46,263,796 股股股份(占金张科技库存股注销后总股本比例为 58.33%)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 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 1 司在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