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施克炜等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太 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张科技"或"标的公司") 46,263,796 股股份(占金张科技库存股注销后总股本比例为 58.33%) 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 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张科技 46,263,796 股股份,不涉及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 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 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