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化学: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白柳律师、石竺 鑫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8,205,7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9807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出、 表决程序等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