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股份: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1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兴 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戴毅、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兴 股份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兴股份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士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 ...